*、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福州城*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寿支路3号同德园**号楼南半部*层****室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路**号(咨询大厦)
被投诉人2: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南昌市**大道***号
*、基本情况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委托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公告于****年2月7日发布。 ****年2月**日,本项目发布变更公告,调整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标准 ”部分内容。****年3月7日,投诉人依法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年3月**日,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答复。****年3月**日,投诉人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年3月**日依法受理,并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本项目已发布中标结果、暂未签订采购合同。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1,主要是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或制造商具备“生产设备”的数量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的问题。经查,本项目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标的为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条桌、办公沙发、实木靠背椅、铁皮文件柜、值班床等多种产品。查看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部分载明“投标人或本项目核心产品制造商自有下列生产检验设备:精密推台锯、自动封边机、*排钻、喷漆油房设备、数控裁板锯、污染防治设备、砂光机、大镂机、废气处理设备、负压式脉冲除尘器、水帘机、数控开料机,上述设备每具备1项得0.5分。评审依据:响应文件内提供设备购买发票原件扫描件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的不得分。(注:与上述设备功能相同的,设备名称可不*致,须在设备清单里标明)”。
上述事实表明,本项目采购货物为办公家具,招标文件列明了**项办公家具的生产设备,按照设备数量对自身或核心产品制造商拥有所列的生产设备进行赋分。招标文件将产品制造商的“生产设备”设定为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提供家具的质量和合同履行无关,也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2,主要是招标文件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设置为4条过多的问题。查看招标文件,货物清单及要求中列示了本项目采购的所有货物,涉及软体家具、人造板类家具、钢木家具、综合类木家具、实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等多种品类;技术评分中载明“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国家认可的第*方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证书认证产品清单包含:(1)钢木家具;(2)人造板类家具;(3)综合类木家具;(4)软体家具;包含*项得1分,最多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制作进响应文件”。
上述事实表明,本项目采购的办公家具产品类别不局限于钢木家具等*类,还包括实木家具、金属家具、塑料家具等。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9号)第*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将“企业环保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按照认证的家具品类数量赋分,对具有认证证书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符合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政策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采购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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