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李思佳
电话:***********
你(单位)关于 县委县政府机关大院中央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品目等)的质疑函,已于 ***4 年 05 月 ** 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的“答疑专区”收悉。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条款号:2.2.3商务评审中综合实力:
1、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节能技术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建筑节能技术服务,认证级别为*****级,计4分,认证级别为****级,计3分;认证级别为***级,计2分,认证级别为**级,计1分,其他不计分;
2、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建筑节能技术服务,认证级别为*****级,计4分,认证级别为****级,计3分;认证级别为***级,计2分,认证级别为**级,计1分,其他不得分。
以上两个证书的认证范围皆为“建筑节能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第*条解释,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资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由此看出,暖通节能仅为建筑节能范围中的极小*部分。而本项目为中央空调系统服务项目,评分条款中认证范围限定为“建筑节能技术服务”明显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
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就同*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内容:1、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节能技术服务认证" 证书,认证范围:建筑节能技术服务,认证级别为*****,计 4分,认证级别为****级,计3分;认证级别为***级,计2分,认证级别为**级,计1分,其他不计分;2、投标人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建筑节能改造,认证级别为*****级,计4分; 认证级别为****级,计3分;认证级别为***级,计2分;认证级别为**级,计1分,其他不得分。综合实力评分项全部取消。
详见修改后的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
感谢你(************)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如果你(************)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答复期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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