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日我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5月**日-****年5月**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忻州市雁门大道南街忻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忻府区*****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5.** | |
关于宁武盘道梁*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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